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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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4/18 | 桃園市 | NT$18,000 | 貴公司所屬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地號:桃園市桃園區水汴頭段255-1地號等1筆土地;空污管編:H111H11017-1),經查係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故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合先敘明;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2月12日派員至現場稽查,該新建工程已先行動工(工程進度為主建物結構施作中),且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所訂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4-04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新街里環北路三九八號九樓之六 |
營建工程 | 2019/06/27 | 桃園市 | NT$100,000 | 1.物料堆置:未設置防制措施2.車行路徑:未設置防制措施3.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4.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 23-108-06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新街里環北路三九八號九樓之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