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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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樺 | 董事 | 6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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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8/15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0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27號),每月清除許可量為123.75公噸,所許可之清除車輛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經查發現貴公司於112年3月28日拔除許可清除車輛(車號:AFK-1***)GPS電源,清運機具啟動時未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有任意切斷電源之情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2-08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路五七號一三樓 |
固定空污 | 2021/10/06 | 新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場區內將鋰電池以鹽水放電,惟管理不當產生自燃,且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20-110-10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1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路五七號一三樓 |
一般廢棄物 | 2021/10/06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場區內堆放大量廢乾電池,惟回收貯存場地非防止雨水進入之結構體,且部分地面非不透水鋪面;經完成分類之廢乾電池及其再生料、廢棄物應分區貯存,並於明顯處以中英文標示其種類及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1-110-10009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路五七號一三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11/01 | 新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5-1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環保署102年6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20047198號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一八號九樓之三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4/02/20 | 新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3-02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60014347F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一八號九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