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杜春梅 | 董事 | 6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2/25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事業前因113年10月23日桃環海資字第1130094579號裁處在案,並限期貴事業113年12月4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12月20日至本市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820號執行屆期改善複查,惟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空地堆置廢陶瓷仍未清除完畢,限期改善事項未改善完成,仍違反廢棄物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2003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4/11/05 | 桃園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係從事廢玻璃及廢陶瓷物理粉碎作業,查貴公司粉碎作業產生大量粉塵,惟未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3-11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4/11/05 | 桃園市 | NT$1,200 | 經本局於113年8月2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係從事廢玻璃及廢陶瓷物理粉碎作業,查貴公司大門出入口處因車輛進出時未確實清洗,造成輪胎夾帶製程粉屑至廠外,明顯污染道路路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3-11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10/21 | 桃園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9月19日派員至本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820號稽查,現場廢陶瓷貯存區與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0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10/21 | 桃園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9月19日派員至本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820號稽查,現場堆置區域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3-10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1/20 | 桃園市 | NT$6,000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三、五規定,清運前述公告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108年6月30日以前裝置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經勾稽查核貴公司所屬之清運機具(曳引車車號:KEE-3538、KEE-2770;拖車車號:40-7H、HAA-3872)清運聯單發現GPS應裝置而未裝置之異常樣態,經查對異常樣態聯單,其填報載運廢陶瓷(廢棄物代碼:R-0403),惟貴公司未經桃園市政府審驗合格逕行清運屬前述公告附件一第46項之廢棄物,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8-11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移動污染 | 2018/10/23 | 桃園市 | NT$1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499-S3)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7.6m¯¹,超過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21-107-10008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2/21 | 桃園市 | NT$10,000 | 貴公司未依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規定地點貯放廢陶瓷(R-0403)及廢玻璃(R-0401)。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02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3/11/25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2-11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八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