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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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鵬禧 | 董事 | 69.0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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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06/15 | 宜蘭縣 | NT$12,000 | 該公司所有「惠鉅建設有限公司集合住宅、停車空間新建工程(地點:宜蘭縣宜蘭市梅洲段477-12、477-15、477-16 、477-17地號等4筆)」,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42營建工地規定(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核准後並據以實施。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1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所有營建工程稽查,該工程已先行動工,本案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削減計畫,報請核准後並據以實施,已違反前揭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30-111-06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宜蘭市梅洲段四七七之一五地號,梅洲段四七七之一六地號,梅洲段四七七之一七地號,梅洲段四七七之一二地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8/08/06 | 宜蘭縣 | NT$1,200 | 貴公司於本縣五結鄉中里段143-53、143-54、143-61、143-62及143-63地號從事「惠鉅建設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作業,因未設置有效防制措施,致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污泥污染本縣五結鄉大興路187巷50號前方道路路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08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宜蘭縣五結鄉中里段一四三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三一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三二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三三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三四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三五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三六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三七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四五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七三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八一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七四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八二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七五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八三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七六地號,中里段一四三之八四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