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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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泰昌 | 董事 | 25.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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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09/27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2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進口PVC、ABS等材質之廢塑膠,再製成塑膠粒料販售,惟未向環保機關提送廢塑膠再利用檢核表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即逕行收受廢塑膠進行再利用,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900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路漢寶段五二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