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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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媚 | 董事 | 100.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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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屋排水營建混合物處理工程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105/12/20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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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1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0年4月26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清除車輛(車號729-T7)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行車執照、發票等顯示該車輛110年4月19日已過戶予翔鑫交通有限公司,已非屬貴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明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1-07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和平路一九之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2/19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1月16日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07年6月1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2207700號核准變更登記公司地址為本市湖內區和平路XX之X號X樓,惟貴公司未於變更(107年6月19日)後30日內(107年7月19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清除許可文件變更,遲於108年1月16日提出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12009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和平路一九之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7/20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5-070014 | 依據本局於105年2月24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勾稽結果暨本局105年5月24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48880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正義一路二五○巷二五弄六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15/11/26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4-11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正義一路二五○巷二五弄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