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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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7/12/11 | 高雄市 | NT$60,000 | 貴公司報運出口貨物「USED HALF CARS & ENGINE」一批(報單號碼:BE/06/024/X1323)一案,經查驗該批貨物為裁切車體、引擎、引擎相關單元、車門等,核屬截切車,依本署96年7月12日環署廢字第0960050075號函釋,截切車依95年12月14日環署廢字第0950098457號令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該批貨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6-11004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9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孔鳳路三七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