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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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麒瑋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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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5/1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再利用機構,經本局於111年3月8日15時26分許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新市區豐華里38-89號稽查,發現貴公司該場址未申請再利用檢核身份登記,即逕行廢鐵、廢塑膠及廢鋁買賣及貯存。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4-111-05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附表編號一、廢鐵,編號四、廢塑膠及編號五、廢單一金屬(鋁)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二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國昌里國昌街二七巷二四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3/29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07年10月5日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KEB-9385)至本市歸仁區清除廢布,並將廢布暫放於本市新市區豐華里豐華38-89號回收場內。查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32570200號),前揭地址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內未有登載做為轉運站或貯存場使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08-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國昌里國昌街二七巷二四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4/08/14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3-08001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國昌里國昌街二七巷二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