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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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11/28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1日前往貴公司「場址:本市仁武區竹後里鳳仁路287之49號」稽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鋁製品)切割及研磨作業,廠內設置多台車床及一台研磨機,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附件業別18.金屬表面處理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文件)逕自排放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11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二八七之四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