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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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5/20 | 花蓮縣 | NT$162,000 | 經查貴公司為依法應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事業,惟該許可有效期至113年12月24日屆滿,依法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本府申請核准展延。惟查貴公司遲於114年1月7日始提出展延申請,嗣經本府審查核可,許可效期自114年1月15日生效,惟針對原許可屆滿失其效力期間,本縣環境保護局114年1月7日派員巡查發現貴公司仍有排放廢(污)水事實,又於114年4月25日至貴公司查核營運紀錄,經查貴公司於原許可屆滿失其效力期間仍有繼續運作事實,該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4-05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博愛街六八號 |
水污染 | 2020/09/18 | 花蓮縣 | NT$105,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7月29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1無菌袋),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7.40,溫度31℃,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8.0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5.2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3.9mg/L(放流水標準50mg/L)、大腸桿菌群檢測值為9.0*105CFU/100mL(放流水標準3*105CFU/100mL),故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大腸桿菌群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09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博愛街六八號 |
水污染 | 2015/03/10 | 花蓮縣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03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博愛街六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