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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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3/08/30 | 花蓮縣 | NT$120,000 | 一、依據本局111年10月7日花環廢字第1110036931號簽暨「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 二、本局人員於112年6月27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放置許多廢棄機車及電動自行車,並於土地四周加蓋圍牆。 三、依據設施標準規定,該地為符合上述設施標轉第3條第2到8項規定,依廢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項 | 45-112-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主農里中正路八七號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12/13 | 花蓮縣 | NT$60,000 | 1.被檢舉人於吉安鄉慈惠段870、883、883-1地號等3筆土地上任意堆置許多廢棄機車、電動機車等物,檢舉人已多次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檢舉人改善,速將前開物移除,避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致遭到刑事處罰或其他行政裁罰。2. 被檢舉人在接到通知後,以尚未能蓋立廠房,只能做此等利用為由,拒絕自該三筆土地上清除前開事業廢棄物,縱使檢舉人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檢舉人收受後,被舉人仍不予改善,亦不做任何回應,繼續在該三筆土地上堆置前物品,檢舉人為求自清,並能有效阻被檢舉人之違法行徑,特以此函向本局檢舉。3.經本局人員調查後,被檢舉人未依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至第8款規定貯存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且被檢舉人於系爭土地貯存廢機動車輛,亦無申請登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該廠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第3項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本局已於111年10月17日花環廢字第1110036931號函請該車行於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該車行未於期限內提出,依據說明八事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要求該車行於文到30日內改善完成。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11-1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花蓮縣花蓮市主農里中正路八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