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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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韻如 | 董事長 | 0.01% | |
蕭景琦 | 監察人 | 0.41% | 幸福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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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3/09/18 | 花蓮縣 | NT$100,000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其所載之規定:原料(砂石級配) 111年度使用量超過容許值10%;查111年度排放量超過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均與許可不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2-09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六○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2/01/24 | 花蓮縣 | NT$100,000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18-05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砂石級配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75,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9年度砂石級配之年產出量為122,175公噸。其所載之產品產量規定:三分石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18,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9年度三分石之年產出量為28,702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用(產)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10月7日至貴公司查核,確認上述產品產量超量之事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1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六○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1/04/20 | 花蓮縣 | NT$100,000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18-05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砂石級配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75,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8年度砂石級配之年產出量操過其所載之產品產量規定:一般建築用砂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30,000公噸及三分石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18,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8年度一般建築用砂之年產出量及三分石之年產出量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用(產)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確認上述超過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用(產)量之事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04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六○九號 |
水污染 | 2014/01/16 | 花蓮縣 | NT$12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 30-103-01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4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40條裁處。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六○九號 | |
水污染 | 2014/01/16 | 花蓮縣 | NT$15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 30-103-01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4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7條裁處。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六○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1/12/30 | 花蓮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0-1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六○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