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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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9/30 | 花蓮縣 | NT$15,000 | 旨揭臺端於去(111)年期間辦理「吳宇蓁菇類栽培廠新建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16日函請臺端於本(吳宇蓁菇類栽培廠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經查臺端已於112年11月21日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惟臺端屬未取得削減計畫核備且已先行動工,違規行為屬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逕行裁處。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3-09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福吉段五一三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