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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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青偉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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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3/23 | 臺南市 | NT$60,000 | 本局111年1月12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會同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派員至本市新市區中華路111-2號稽查,現場發現貴社從事廢電視、冷氣機等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土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本局111年3月4日再次派員前往現場由負責人先OO陪同以測距儀量測土地面積,總計1071.25平方公尺),屬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完成,即逕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4-111-03000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5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北區大港里中華北路一段一八一巷一○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21/03/10 | 臺南市 | NT$3,000 | 110年1月13日於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前目視判煙,認定貴商號所有86年10月出廠(第2期車)的A*S-6983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0年3月24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10年3月8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7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10-03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 | 臺南市北區大港里中華北路一段一八一巷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