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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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3/31 | 桃園市 | NT$6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臺端設置於本市龜山區振興路229巷143弄26號工廠稽查,經查臺端從事食品製造業,作業係將豆類加工發酵製成臭豆腐,作業產生之廢水以管線排放於廠房後方排水溝渠,另查每日廢水產生量已達20立方公尺以上,臺端從事行業別已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業別,項次44),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0-03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朝陽里朝陽街一○八號三樓 |
水污染 | 2020/07/17 | 桃園市 | NT$30,000 | 臺端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於108年10月24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臺端於108年11月8日前改善在案,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改善期限屆滿(108年11月15日)派員複查,臺端所屬工廠雖新設三座沉澱槽收集處理廢水,惟處理效果不彰,仍排放乳白色酸性廢水至廠房後方溝渠,續流至南崁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09-07003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朝陽里朝陽街一○八號三樓 |
水污染 | 2020/05/11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廠內製作豆類食品經脫水機產生之黃色偏酸性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排出廠外溝渠續流至南崁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09-05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朝陽里朝陽街一○八號三樓 |
水污染 | 2019/10/30 | 桃園市 | NT$30,000 | 臺端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廠內作業廢水雖經沉澱槽處理,惟處理效果不彰仍致乳白色廢水排出廠外溝渠續流至南崁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08-10002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朝陽里朝陽街一○八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