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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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至111年6月校園垃圾清運 | 國立臺南大學 | 110/05/12 | 否 | |
108至109年度臺南市天然災害廢棄物處理開口契約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08/12/31 | 否 | |
108年度臺南市天然災害廢棄物處理開口契約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08/03/19 | 4140000.0 | 是 |
107年度臺南市天然災害緊急救災樹木處理開口契約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07/03/20 | 2888886.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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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10/30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時,於113年8年23日11時整在鳳山區文龍東路57巷1弄巡查,發現在29號廠房前道路側溝內有大量浮渣油脂,側溝上下游未發現有污染情形,經追查係台端所有工廠排放,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台端查察,台端所有工廠係從事回收廢食用油作業,其表示長期在廠房前清洗載運回收廢食用油車輛所續積,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605mg/L(標準限值為50mg/L)、油脂373mg/L(標準限值為10mg/L)及化學需氧量18200mg/L(標準限值為2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台端所有之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3-10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里田衙路五八巷三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8/29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8月26日由貴事業負責人楊○○陪同至貴事業設置貯存廠(本市鳳山區文龍東路OO巷O弄OO號)進行稽查,該事業於案地前清洗清除車輛其清洗廢水不小心未收集排入至道路側溝,及貯存廠地面有廢食用油外溢至地面,未依許可文件內容將洗車廢水收集送至處理廠處理及貯存廠未保持地面清潔,故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13-08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里田衙路五八巷三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1/02 | 高雄市 | NT$6,000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7月27日來函所示,貴事業每月清除許可量915公噸,超過500公噸未滿2000公噸,清除車輛車號BEA-2031、YS-4259未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GPS裝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0-1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里田衙路五八巷三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3/16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8年4月1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8年3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0-03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里田衙路五八巷三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