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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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06/24 | 宜蘭縣 | NT$1,326,000 | 台端(作業地點: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52-1及53地號等2筆土地)從事礦石洗選加工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土石加工業),應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惟台端未依規定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之情形下,逕自排放洗選礦石之製程廢水,進入承受水體,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且該股廢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070mg/L,最大限值:50mg/L,超標20.4倍,屬嚴重違規)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0月26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6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羅東鎮天祥路六三號三樓 |
固定空污 | 2019/04/08 | 宜蘭縣 | NT$100,000 | 於本縣縣南澳鄉蘇花段52-1、53地號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稽查,發現缺失如下: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3.車輛清洗:洗車設備無加壓沖洗功能(無水且未作動);記缺失4點。缺失共計18點,已達10點以上之嚴重程度,依法處分。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20-108-04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羅東鎮天祥路六三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