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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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08/18 | 宜蘭縣 | NT$60,000 | 貴公司(地址: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龍祥十路一九號)從事混凝土製造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宜縣環水措字第10088-03號)在案,廠內廢水(含生活污水及製程廢水)採部分回收部分納管方式處理,惟貴公司未依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載內容運作(廠區內逕流廢水收集至ST01逕流沉砂池後經RD01排入廠區前方龍祥十路雨水下水道),而逕自將廠內逕流廢水使用抽水馬達抽取至廠區後方X003堆置場,使該股廢水溢流至廠區後方林吉記圳,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3日14時46分派員稽查採樣查獲屬實,其水樣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廠外排放口採樣檢驗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12.31,限值:6~9、懸浮固體:1900mg/L,最大限值:50 mg/L),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11-08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龍祥十路一九號 |
移動污染 | 2017/01/09 | 宜蘭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6-010002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40%)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第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龍祥十路一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