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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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12/09 | 宜蘭縣 | NT$6,000 | 貴公司位於本縣冬山鄉德興一路65號,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土石方堆(棄)置場),未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於期限內申報108年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資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以罰鍰。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30-109-12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德興一路六五號 |
固定空污 | 2017/05/04 | 宜蘭縣 | NT$10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場(X001)未採行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防制措施(10點),依照「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點10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可證之規定(證號:宜縣府環操證字第G0432-06號)。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6-05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德興一路六五號 |
固定空污 | 2017/04/10 | 宜蘭縣 | NT$3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6-04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德興一路六五號 | |
移動污染 | 2015/07/23 | 宜蘭縣 | NT$3,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4-070045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小型車每次新臺幣3,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1.6m-1)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4.7m-1(含)以上),每次新臺幣3,000元。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德興一路六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