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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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伶 | 董事 | 2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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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5/01/07 | 桃園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楊梅區高山段30-1、32、33地號土地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回收項目:廢容器、廢乾電池、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等),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案經本局113年12月18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結果,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113年11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14-0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里新興街五二號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09/16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楊梅區高山段30-1、32、33地號土地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回收項目:廢容器、廢乾電池、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等),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案經本局113年8月19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結果,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113年7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13-09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里新興街五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