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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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漢祥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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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5/01/01 | 苗栗縣 | NT$120,000 | 本局於113年7月4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查獲鍾國政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KEA-9265)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頭份市永貞路1段20號前,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4-0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路二六一號 |
移動污染 | 2023/10/27 | 新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KEA-9265車輛檢測結果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0m-1,超過交通工具污染物排放標準(2.8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21-112-22015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及第8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路二六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9/07 | 苗栗縣 | NT$60,000 | 本局於112年8月12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查獲司機鍾國政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EA-9265)載運營建廢棄物,行駛於本縣頭份市中華路與永貞路尖山大橋岔路口,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9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路二六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