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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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華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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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4/24 | 臺中市 | NT$120,000 | 本局於112年12月22日10時整派員前往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258號(貴公司二廠)稽查,貴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設有一凹版印刷機與貼合機,現場製程流程略為:原料(塑 膠膜)→印刷→貼合→乾燥→成品(塑膠印刷品),貴公司111年度油墨使用量為21.252公噸、金油使用量為3.56公噸(稀釋油墨使用)、有機溶劑(376及377)為22.265公噸(稀釋油墨使用)、EAC(乙酸乙脂)使用量為10.53公噸及接著劑(LX-280)為5.704公噸,已達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批次四、「行業別: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製成別:凹版印刷作業程序,公告條件說明:一、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係指包含油墨本身以及稀釋或調和油墨所使用之有機溶劑,二者之用量總和。)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二、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之固定污染源製程,貴公司二廠未取得該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之情事,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案違規部分,令貴公司前述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製程停工。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4002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四○號三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