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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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8/26 | 桃園市 | NT$32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19日、6月21日及7月9日皆派員至本市蘆竹區大有街29巷49號稽查,稽查時熔解爐坩鍋作業中,查貴公司係以非鐵金屬為原料(收受之廢銅、銅粉),經滾筒式水洗機(2座)清洗,再以熔解爐坩鍋熔解後倒入模具產生成品銅錠。查該熔解爐坩鍋設計量約300公斤,係屬環境部公告之第五批第二類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下,且其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之工廠者),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8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大有街二九巷四九號 |
水污染 | 2024/08/26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19日及7月9日皆派員至本市蘆竹區大有街29巷49號稽查,查廠內製程以廢銅、銅粉為原料,經冶煉、鑄造後製成銅錠,原料廢銅於冶煉、鑄造前會使用滾筒式水洗機(2座)清洗,產生之清洗廢水會抽取至沉澱貯槽內,沉澱之金屬粉末做為原料使用投入熔解爐,沉澱槽之上層液再抽取至滾筒式水洗機循環使用,查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銅製造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及定義列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貯留許可證逕行貯留廢(污)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3-08004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大有街二九巷四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