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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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18/02/26 | 雲林縣 | NT$1,200 | 1.本案於107年01月21日09時4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現場出入口發現有泥濘污染地面之情事。2.經查業者係從事營建工程作業,施工車輛出入時,車輛夾帶泥濘污染路面,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3.經工地負責人確認無誤,另當面告知工地負責人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02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 雲林縣虎尾鎮東仁里東明路五一巷二九號一樓 |
營建工程 | 2018/02/08 | 雲林縣 | NT$100,000 | 貴公司發包辦理「友龍建設住宅新建工程(41戶)」,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6年12月6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工地周界設置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工地內洗車設施未設洗車台、主要道路之車路舖面未清洗工地出人口等扣點共計12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7-02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東仁里東明路五一巷二九號一樓 |
營建工程 | 2017/02/09 | 嘉義縣 | NT$100,000 | 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情形4點;第8條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情形4點;第10條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缺失情形4點;缺失情形合計12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6-02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虎尾鎮東仁里東明路五一巷二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