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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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8/05 | 高雄市 | NT$1,966,800 | 案係本局於113年5月24日17時30分派員於該址查察,發現有大量褐色腥臭廢水,且與原有排溝內灌排水產生明顯色差,經巡視上游發現係貴公司放流口所排放,立即於貴公司廠房之放流採樣口及廠內蛇管殘留水分別採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060mg/L、1100mg/L(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貴公司人員表示該蛇管未用於排放,僅將活性污泥池3廢(污)水抽至活性污泥池1,放流口所排之廢(污)水係來自放流泵B,為自動狀態,液位滿時即會自動排出廠外,惟查貴公司仍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經會同貴公司人員查察,發現作業區內有浸泡冷凍魷魚(共計約9大桶),且切台及作業區地面皆有大量清洗之廢(污)水,貴公司人員表示排放水量平均為20~30CMD,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8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民權街六九巷二五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3/08/16 | 高雄市 | NT$243,600 | 案經本局於112年6月16日20時20分派員至該址查察,發現貴公司門口右方有一排放口正有廢水排放,經查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之事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現場立即於廢水排放口採取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檢測報告編號:NAW23600572):懸浮固體93.8mg/L(標準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53mg/L(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08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民權街六九巷二五號二樓 |
水污染 | 2023/06/27 | 高雄市 | NT$1,251,600 | 案係本局於112年4月12日9時30分派員至該址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廠內連接至廠外之管道正有廢水排放至廠外排水溝。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發現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其製程略以:食品(魷魚)→解凍→分解→成品,另查貴公司自112年1月12日至112年3月16日自來水用水量為2152度,以工作日44日計算每日用水量約48.9度,且無大量使用自來水作為成品之製程,貴公司每日廢水產生量大於20公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之事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現場立即於廢水排放口採取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檢測報告編號:E12B1509E):化學需氧量790mg/L(標準限值:100mg/L)、生化需氧量199mg/L(標準限值:30mg/L)、懸浮固體547mg/L(標準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2-06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民權街六九巷二五號二樓 |
水污染 | 2018/03/02 | 高雄市 | NT$924,000 | 貴公司從事水產品冷凍包裝加工作業,現場發現有2股廢水排放,其中1股廢水係由加工及清洗所產生之廢水未經處理經由廠房後方管線排放(A點),另1股廢水係由解凍所產生之廢水經由簡易收集後利用廠房前管線排放至鳳山圳(B點),並經現場量測2股廢水排放量合計為63.6噸/天,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屠宰業-水產品宰殺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且無工廠登記證,屬違章工廠,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A點排放廢水之生化需氧量(BOD)為592mg/L(最大限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分別為758mg/L(最大限值150mg/L),以及B點排放廢水之懸浮固體(SS)為84mg/L、生化需氧量(BOD)為410mg/L(最大限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分別為544mg/L(最大限值15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7-03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成功路一三八巷一○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7/12/07 | 高雄市 | NT$2,400 | 業者從事水產加工作業,稽查當時,業者將清洗水產之廢(污)水未經妥善處理直接排入鳳山圳,造成污染。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6-1204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裁處。 | 高雄市仁武區成功路一三八巷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