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4/24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06年10月23日派員會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本市仁武區仁林路230、230-2號)稽查,發現廠區露天堆置長約68公尺、寬30公尺、高8公尺之粒狀物,經採樣檢測,按本局106年9月22日檢測報告,其中「鉛」檢測值分別為63.1 mg/L、56.9mg/L、79.8mg/L、58.5mg/L、65.4mg/L、76.8mg/L、67.3mg/L、49.3mg/L、70.6mg/L、76.1mg/L,均已超出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之溶出標準5.0 mg/L,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鉛及其化合物(總鉛),代碼:C-0102),惟查貯存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之規定,案經本局106年12月21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43032400號函裁處,並於107年8月1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736845001號函限期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惟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稽查,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 | 40-109-040078 | 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三五七巷一○號 |
固定空污 | 2018/03/20 | 高雄市 | NT$10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23日會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本局人員至貴公司租賃於本市仁武區仁林路230-2號廠房督察,發現露天堆置「SCRAP OF ALLOY STEEL」廢棄物,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5批第2類堆置場製程,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03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三五七巷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2/19 | 高雄市 | NT$60,000 | 至貴公司(本市仁武區仁林路230、230-2號)稽查,發現廠區露天堆置長約68公尺、寬30公尺、高8公尺之粒狀物,經採樣檢測,按本局106年9月22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W10608006、SW10608007、SW10608008、SW10608009、SW10608010、SW10608011、SW10608012、SW10608013、SW10608014、SW10608015),其中「鉛」檢測值分別為63.1 mg/L、56.9mg/L、79.8mg/L、58.5mg/L、65.4mg/L、76.8mg/L、67.3mg/L、49.3mg/L、70.6mg/L、76.1mg/L,均已超出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之溶出標準5.0 mg/L,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鉛及其化合物(總鉛),代碼:C-0102),惟查貯存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12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三五七巷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1/28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於106年9月8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至高雄港66號碼頭會勘,貴公司報運出口貨物「SCRAP OF ALLOYSTEEL] 一批(報單號碼:BD//06/125/A6106), 經查驗結果外觀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出該批貨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6-11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三五七巷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7/11 | 高雄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5-07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53條第3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二路三五七巷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