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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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竹妗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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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1/10/13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來函,本局110年9月9日派員至本市楠梓區楠都段三小段1354地號稽查,上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面積為3,092平方公尺,貯存區堆置廢塑膠容器、廢紙容器、廢鐵鋁容器、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現場實際作回收業使用(包括辦公室及地磅設施)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未向本局辦理登記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10-10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七七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0/28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7年10月3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9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10003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七七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9/10 | 高雄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107年10月29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貴公司未申報107年6月至8月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9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七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