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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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雪 | 董事 | 69.23%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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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5/25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23日執行督察貴公司,貴公司於111年1月至5月期間有運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並添加氫氧化鈉,然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於上述期間就廢氣處理程序所需自來水均申報使用0公噸,氫氧化鈉則無申報紀錄,其未依規定申報該等原物料使用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05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社南里復興路九之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