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5/20 |
臺北市 |
NT$12,000 |
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貴公司借用車輛(車號:A*B-9*87)未登錄清除許可文件載運廢棄物)(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2,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5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5/13 |
臺北市 |
NT$18,000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或許可事項辦理 (該公司車輛停放處,場內有堆置廢棄物及回收物,未經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所)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3,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5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5/13 |
臺北市 |
NT$120,000 |
清除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車號:KEG-0238)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2,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0-05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1/20 |
臺北市 |
NT$6,000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或許可事項辦理 (將廢棄物落地轉運於K*-*9)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1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1/15 |
臺北市 |
NT$60,000 |
清除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貴公司之清運車輛(車號:K*D-02*9)於上述時地載運廢棄物,未隨車持有有效證明文件(遞送聯單)違反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0-0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11/30 |
臺北市 |
NT$6,000 |
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貴公司清運中央研究院之廢棄物,未依規定自行清運轉包給隆豐實業有限公司清除,未報經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主管機關同意)(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 |
44-109-11007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7/29 |
臺北市 |
NT$18,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維持正常運作(查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E*-023*)於109年5月3、10、24、31日載運廢木材混合物及5月26日載運廢玻璃,載運前述廢棄物之車輛應裝置GPS,但未裝置GPS,違反規定。)(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3,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9-07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7/10 |
臺北市 |
NT$12,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維持正常運作(經查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G-02*9,於109年4月21日載運台北榮民總醫院廢玻璃(R-0401)於109年4月26日載運廢木材混合物(D-0799)載運前述廢棄物之車輛應裝置GPS,但未裝置GPS)(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2,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9-07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2/14 |
臺北市 |
NT$6,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維持正常運作 [經查許可之清運車輛(車號: 5*-*3、K*-*9)裝置GPS於108年11月24日至108年12月7日(第48、49週),未依規定於該周之次周五前上網做周確認已違反規定]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9-02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5/22 |
臺北市 |
NT$6,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K*D-0*39,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0支以上,電器1只)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
40-108-05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24 |
臺北市 |
NT$6,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5*7-*3.車輛載運未經許可廢棄物之針頭12包(每包10支,共計120支,包裝完全未拆封,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
40-107-0501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30 |
臺北市 |
NT$6,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5**-*3經本廠落地檢查發現應回收物共計54支[7.6kg]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
40-107-01013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22 |
臺北市 |
NT$6,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5**-*3經本廠落地檢查發現應回收物共計72支[5kg]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
40-107-01005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9/04 |
臺北市 |
NT$6,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567-R3車輛載運保特瓶、玻璃瓶及鐵鋁罐超過50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090017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5/23 |
臺北市 |
NT$6,000 |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5*7-*3,載運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超過44支,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050116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1/25 |
臺北市 |
NT$6,000 |
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一般事業廢棄物相關事項(貴公司105年度11月份營運紀錄,{每月10日前上網申報前一月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6-01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一○號(前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