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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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 2024/09/20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3年7月11日至臺南市鹽水區執行營建工地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委託昇龍營造有限公司從事和都建設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發現工地未符合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本局遂依違反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附表查現場缺失如下,缺失點數共計18點: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違反本辦法第7條第1項,記10點。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本辦法第8條第1項,記4點。3. 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違反本辦法第10條第3項,記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 23-113-09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第10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其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北區立賢路一段七三○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