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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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官田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曬乾床污泥委託收集工作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南分局 | 114/02/25 | 27508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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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6/14 | 臺南市 | NT$0 | 一、本局分別派員於110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110年4月11日14時25分許、110年4月12日10時40分許前往本市安X區工X六路與科X二路交叉口附近一無人承租的公司(科X二路X0號,科X段4X5-1地號)大門口處進行稽查,稽查時發現該大門口處人行道上有堆置約1X0個盛裝樹脂之廢棄鐵桶,經查車輛(KXXN-3X29)所棄置,現場廢棄鐵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二、宋X泓以名下泓X興業有限公司名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取得清除許可,從事廢樹酯清除工作,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同時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起訴。三、業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X1年11月30日1X1年度訴字第7X9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主文略以:「泓X興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四、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由刑事法律處罰之,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4-113-06000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 臺南市北區正覺里公園路六一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