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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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5/12 | 桃園市 | NT$9,000 |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及貴事業109年11月27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內容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其登載有害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量如下:1.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廢棄物代碼:C-0110),最大月產量為57.361公噸。2.含汞之廢照明光源(燈管、燈泡)(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且乾基每公斤汞濃度低於二百六十毫克者(廢棄物代碼:C-0172),最大月產量為0.002公噸。3.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棄物代碼:E-0221),最大月產量為20.2公噸。4.廢酸性蝕刻液(廢棄物代碼:R-2501),最大月產量為25公噸。5.綜上,合計有害廢棄物最大月產量為102.563公噸,惟貴事業遲於110年4月23日取得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核准,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40-110-05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山鶯路文華巷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9/09/24 | 桃園市 | NT$20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M02),證號:H6531-00」操作許可證,屬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本府前以108年1月9日府環空字第1080006841號函,核定劉○○設置於貴公司擔任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在案,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7月31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劉○○每星期只有2天至貴公司上班,其餘天數皆未上班,貴公司未監督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時間內常駐於貴公司,並專職負責環保相關業務,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授權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 | 20-108-09003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山鶯路文華巷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9/07/16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洗滌塔(A101)之壓降值為22mmH2O(許可範圍為30-90mmH2O),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07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山鶯路文華巷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