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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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污染 | 2019/12/16 | 高雄市 | NT$10,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1日15時55分會同行政院消保處、教育部體育署、本府消保處、衛生局等各浱員前往聯合稽查貴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OO街OO巷OO號) 提供公眾飲用水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簡稱飲用水設備),經查 貴館未依規定每三個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飲用水設備水質,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暨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條規定,將依法處分。另現場飲用水機台採水質2瓶帶回檢測分析報告均符合法令管制標準。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 | 31-108-120002 |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條之規定,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昌裕街九四巷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