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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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陵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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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2/09/06 | 臺中市 | NT$12,000 | 本局於111年3月7日0時30分派員至貴公司位於臺中市梧棲區廠區稽查,於周界外測得工廠均能音量為57.1分貝(現場無人員在場,無法配合背景音量之測量),超過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核涉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案,經本局以111年3月7日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於111年4月7日0時40分前完成改善,後經本局於111年4月8日同意貴公司展延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至111年6月3日0時40分,合先敘明。本局續於111年6月11日1時整派員前往複查,並於原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3分貝(背景音量45.7分貝,修正後均能音量為51.8分貝),仍未符合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22-111-090025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如下: 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興安路五一巷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