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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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儷萍 | 董事 | 33.33%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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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9/20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3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永x廠產出之廢樹脂未於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其產出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9003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4/09/20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3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永x廠產出之廢樹脂委託清除、處理,未與受託者簽訂書面契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3-090034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號一樓 |
水污染 | 2024/08/27 | 臺南市 | NT$441,000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電鍍業,經本局113年04月08日派員會同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往稽查,於貴公司永康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0mg/L(標準值100mg/L)、鎳檢驗值3.03mg/L(標準值0.7 mg/L)。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3-08005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號一樓 |
水污染 | 2024/06/12 | 臺南市 | NT$113,400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電鍍業,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在案,限期於113年4月12日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3年4月1日呈鎰字第113040101號函報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13年4月10日派員複查,於貴公司原廢水收集設施T01-01抽水站經採樣檢驗結果鉛濃度2.86mg/L、鎳濃度123 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鉛最大值1 mg/L、鎳100mg/L,上述均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未完成改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3-06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及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號一樓 |
水污染 | 2024/03/08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電鍍業,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09月23日派員督察,查核廢水處理流程時,發現從事1.電鍍液回收程序,其樹脂交換後產出之廢液逕行排入廢水處理設施,且「重金屬捕集劑」係加入快混槽(T01-06)加藥槽為(T01-05) ;另2.原廢水收集設施T01-01抽水站經採樣檢驗結果鉛濃度1.73mg/L、鎳濃度101 mg/L、鋅濃度40.2 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鉛最大值1 mg/L、鎳100mg/L、鋅濃度20 mg/L,上述均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30-113-03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號一樓 |
水污染 | 2021/07/15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10年5月2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2mg/L,標準值100 mg/L)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0-07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