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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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敏 | 董事長 | 100.00% | 睿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陳凱恩 | 監察人 | 100.00% | 睿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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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1/09/03 | 臺中市 | NT$10,000 | 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535-JD車輛經目測判煙有污染之虞,於110年7月29日15時00分至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值2.5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以此檢測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另查車號535-JD車輛於110年8月23日至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測合格,予於認定改善完成,不另予限期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0-08027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2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 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金山二十六街五○號五樓 |
移動污染 | 2019/07/29 | 桃園市 | NT$5,000 | 貴公司車輛(車號:131-HY)排放黑煙污染度為43%,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21-108-07039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東區金山里金山二六街五○號五樓 |
移動污染 | 2018/06/07 | 高雄市 | NT$5,000 | 所屬296-HY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污染度達41%,超過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7-06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東區金山里金山二六街五○號五樓 |
移動污染 | 2018/05/29 | 新竹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31-HY)於107年3月19日行經本市園區二路48號對面,經本局執行路邊攔檢,排氣不透光率達2.0m-1,檢驗結果未符合排放標準(出廠日期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排放標準為1.0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7-0501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金山二十六街五○號五樓 |
移動污染 | 2017/10/27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96年11月出廠的131-**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8月3日行經本市安南區安吉路與台江大道交接口,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9月8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6年9月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8%,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6-10004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金山二十六街五○號五樓 |
固定空污 | 2016/07/15 | 桃園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 20-105-07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5月9日環署空字第1010038277號函公告,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市金山二十六街五○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