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勝豆干店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1 ,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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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洪啟欣
統一編號
49251904
成立日期
2016/07/26
資本額
6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新安里星友街42巷17號一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洪啟欣 100%
營業項目
  • 豆類製品零售(472927)
  • 公司歷程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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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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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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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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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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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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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4/11/12 桃園市 NT$18,000 案經本局於113年5月1日派員前往臺端(即大勝豆干店)位於本市大溪區瑞安路一段3巷72之2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干製作,廠內設有蒸氣燃木鍋爐,稽查時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臺端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前往複查,稽查時燃木鍋爐作業中,惟臺端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自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臺端未完成改善。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13-11002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24/08/13 桃園市 NT$12,000 案經本局於113年5月1日派員前往臺端(即大勝豆干店)位於本市大溪區瑞安路一段3巷72之2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干製作,廠內設有蒸氣燃木鍋爐,稽查時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13-08001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24/03/26 桃園市 NT$6,000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查貴事業現場使用廢木材為燃料進行鍋爐加熱之再利用行為,惟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營運。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13-030038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21/05/15 桃園市 NT$6,000 臺端於大溪區瑞安路一段3巷72-2號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臺端收購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種類編號一)再利用為燃料,惟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10-05003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9/29 桃園市 NT$36,000 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產出之廢木材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09-09007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9/07 桃園市 NT$30,000 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產出之廢木材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09-09001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19/10/02 桃園市 NT$12,000 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收受事業產生之廢木材作為燃料。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40-108-10000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19/05/03 桃園市 NT$10,000 本局於106年10月25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瑞安路一段3巷72之2號稽查,發現臺端於該址收購事業產生之廢木材作為燃料,屬再利用管理辦法管制之對象暨經濟部公告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惟臺端未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告發,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07年1月8日再度派員前往複查,查獲臺端仍未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逕自收受廢木材進行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40-108-05001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事業廢棄物 2019/02/23 桃園市 NT$10,000 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收受事業產生之廢木材再利用為燃料,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告發,逾期仍未完成改善,執行按次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40-108-02002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平鎮區星友街四二巷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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