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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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1/02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10年8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營運紀錄存放地點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378-XW、YG-55)於110年6月21日清運「含油脂之充膠廢電線電纜(E-0202)」之聯單(聯單編號:A36A914811000015)無GPS軌跡,並查貴公司清運許可量為每月4900公噸,按「『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六) 載運附件一第53項至第59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二千公噸以上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之規定,貴公司前開清運車輛未於109年6月30日前裝置GPS,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0-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一三五巷二五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6/23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0年4月20日來函申請變更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0年6月23日函復本局(略以):「…車號03-HL、RU-40及X5-813牌照狀態已過戶其他公司…。」,貴公司尚未取得本局核准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前,將清除車輛03-HL、RU-40及X5-813過戶至他行名下,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6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一三五巷二五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5/27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7年9月17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清運聯單(編號:G309501710700008),顯示107年8月13日清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之廢電線電纜(D-2601),數量為25209公噸,貴公司已點選接受該批廢棄物及過磅,本局復於108年3月14日勾稽上開聯單,發現該處針對此聯單填具錯誤說明:「廢棄物未清運」,惟貴公司未自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5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5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一三五巷二五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3/02/22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2-0226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一三五巷二五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3/01/10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2-01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一三五巷二五號 | |
移動污染 | 2012/05/03 | 桃園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1-05006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一三五巷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