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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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郵局-苑裡線郵件委外運輸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 114/03/11 | 否 | |
苗栗—卓蘭線郵件委外運輸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 113/04/29 | 1014900.0 | 是 |
苗栗—苑裡線郵件委外運輸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 112/10/25 | 1677000.0 | 是 |
苗栗—卓蘭線郵件委外運輸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 111/05/24 | 10149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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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08/27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LAB-153)於113年7月9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806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苗栗市橫車路二三二號 |
移動污染 | 2023/08/08 | 新竹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865-HY)於112年4月28日行經湖口鄉中華路與自強路口時,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2-08010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苗栗市橫車路二三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7/11 | 苗栗縣 | NT$60,000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於苑裡鎮西濱橋墩P155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F-1080(子車:12-PY,司機:洪竟順)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7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苗栗市橫車路二三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5/12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Q9)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經查證處理地點確實有誤,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5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苗栗市橫車路二三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4/26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 KLG-7***)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聯單內承造人(工地負責人)簽名、駕駛人簽名及車號欄位(年)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4001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苗栗市橫車路二三二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3/18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G-7262)載運剩餘土石方(土質代碼:B2-3),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新北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憑證序號:PB-110-00439005),以供檢查,惟經掃描證明文件QRCode,其相關出場時間、車號、駕駛人、實際戴運量等資訊皆為空白,經移案本局依法審視,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1-03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苗栗市橫車路二三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12/27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51-Q9)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該車輛雖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憑證序號:PB-110-00089840),以供檢查,惟聯單內容(車號、駕駛人、實際載運數量、出場及進場時間)未填寫,視為無效之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0-12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苗栗市橫車路二三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0/08/09 | 新竹縣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 40-099-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裁處。 | 苗栗縣頭份市和平里中華路八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