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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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旭祐 | 董事長 | 100.00% | 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吳春發 | 董事 | 100.00% | 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簡俊誠 | 董事 | 100.00% | 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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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4/10/20 | 宜蘭縣 | NT$3,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 | 21-103-100024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小型車每次新臺幣3,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3.07.01~1999.06.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40%)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41%~60%),每次新臺幣3,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5條之規定裁處。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二二○號四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