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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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3/11/08 | 臺中市 | NT$5,000,000 | 本局於112年8月22日15時10分派員至臺中市梧棲區廠區稽查,查獲廠區內貯存區堆放大量廢塑膠及廢塑膠混合物,因管理不當起火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大量黑煙)及異味污染物(燒焦味)散布於空氣中。本局調閱環境部空氣網微型空品感測器即時監測資訊,火災下風處4個監測點的微型空品感測器(分別位於火場北方0.35公里、東北方0.6公里、東北方1.16公里及東北方1.6公里)皆受到火場飄散粒狀污染物的影響,PM2.5監測數值皆呈現上升趨勢;本局續於112年8月23日針對火場下風處住宅區域(東北方至北方約2公里範圍內)進行民眾訪談,了解民眾對於火災事件之燃燒異味感受情形,共計訪談32位民眾,火災發生期間,22日及23日下風處民眾感受火災燃燒異味的人數比例分別為62.5%及34.4%。綜上所述,依污染源、污染發生當時氣象條件及受體之地理位置判定具有關聯性,已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及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已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情節重大認定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20-112-11001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3款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梧南路二五號 |
水污染 | 2023/10/18 | 臺中市 | NT$30,000 | 查本局於112年8月22日15時10分派員至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梧棲區場址稽查,現場堆置大量廢塑膠混合物因管理不當發生大火,貴公司未妥善阻隔或收集消防廢水逕自排放至周界水體污染水質(屬本局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水面可見污染物(塑膠碎屑、漂浮物)且經本局隔日(112年8月23日)派員稽查有死魚情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2-10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下: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梧南路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