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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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10/08 | 臺中市 | NT$10,000 | 1.臺端於本市東區建功街171之8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57-4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臺端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2.查臺端已於105年12月2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30-108-10003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東區建功街一七一之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