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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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家 | 董事 | 41.6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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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 2021/01/25 | 南區督察大隊 | NT$748,000 | 本署於109年7月1日辦理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查核事宜,發現109年1月起至109年6月止,期間未依「旭塔觀光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八章表8.5-1施工階段監測內容表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項目為:空氣品質、地面水水質、噪音、振動、交通流量、放流水水質及生態監測),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0-010002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及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西屯區大鵬里大鵬路八八號一樓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0/01/09 | 南區督察大隊 | NT$1,746,000 | 本署於107年11月19日辦理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發現本開發案自104年1月開始施工,貴公司僅能提供104年第1季至第3季施工期間監測報告,惟自104年10月至107年9月期間,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即與環境影響說明書第8-53頁表8.5-1施工階段監測內容所載監測項目、頻率、地點等不符,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8-12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暨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西屯區大鵬里大鵬路八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