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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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0/05/28 | 臺中市 | NT$200,000 | 貴公司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72-01號),本局於109年3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設備刻運作中,核對貴公司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其旋風分離器(A001)壓力計讀值為390Pa(約為40mmH2O),經單位換算為0.0568psig(許可核定40~60psig),顯而該壓力計超出容許限值10%以上,屬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9-05004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新仁路一段二二巷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0/01/13 | 臺中市 | NT$100,000 | 原物料及產品未每日紀錄使用量及產量,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原物料及產品應每日紀錄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9-01003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新仁路一段二二巷九號 |
水污染 | 2010/05/31 | 臺中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099-05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 | 臺中市太平區新仁路一段二二巷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