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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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崇傑 | 董事 | 37.96%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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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1/12 | 臺中市 | NT$105,000 | 查貴公司(二廠)從事印刷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45-00號,以下簡稱許可證),環境部前於112年7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督查作業,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活性碳吸附塔(A001) 111年每月及112年1~6月更換次數與每次更換量,與許可證規定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於112年10月6日完成改善在案。復經本局於112年10月30日派員至現場進行缺失複查,查核時製程運作中,依貴公司提供112年9月1日至10月27日之防制設備紀錄參數日報表,A001活性碳吸附塔活性碳更換次數分別為14次及9次,每次更換100公斤,仍未符合許可核定範圍(225公斤/次),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100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3/10/26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二廠)從事從事印刷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45-00號,以下簡稱許可證),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7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督查作業,督察時製程作業中,查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其中活性碳吸附塔(A001) 111年及112年每月更換次數介於5次~9次,每次僅更換活性碳100公斤,與許可證規定應更換活性碳每月6次,每次225公斤(每月1,350公斤)不符,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2-10003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9/05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印刷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2年7月14日執行督察結果,查核貴公司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督察時發現貴公司製程區對面倉庫區存放現場製程產出之廢油墨,惟該廢油墨未登載於廢清書內容,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9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下湳里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七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4/27 | 臺中市 | NT$12,000 | 本局於111年1月27日12時30分派員至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該公司於現場暫置事業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未依規定貯存污染地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40-111-04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0/07/20 | 臺中市 | NT$200,000 | 查本局於108年12月26日11時25分派員抵達貴公司之廠房稽查,現場從事凹版印刷相關作業程序作業中,經檢視貴公司所提供之文件,廠內108年1月至10月油墨總實際年用量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以函文暨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0-109-030022)處分並命停工在案,續經本局於109年4月21日13時35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操作許可逕行從事凹版印刷製造相關作業程序,涉第二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9-070015 | 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行為時「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固定空污 | 2020/03/13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本局於108年12月26日11時25分派員抵達貴公司設立之廠房稽查,現場從事凹版印刷相關作業程序作業中,經檢視貴公司所提供之文件,廠內108年1月至10月油墨總實際年用量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9-030022 | 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新臺幣10萬元整罰緩,並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