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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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鴻 | 董事 | 2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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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9/26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7桃園市廢甲清字第****號);本局於111年7月11日勾稽比對貴公司111年4月9日營運紀錄與111年4月9日GPS軌跡資料,發現申報之營運紀錄有與實際載運情況不符之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1-09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豐林里青田街二八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19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7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54號,經勾稽110年11月份營運紀錄申報情形與110年11月GPS軌跡資料(車號:AAC-***),發現申報之營運紀錄(110年11月19日載運湯城園區4、6、8、10、12號大樓管理委員會及110年11月20日載運湯城園區4、6、14、16、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廢棄物至本市八里垃圾焚化廠處理),與實際載運(GPS)情況不符之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1-07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豐林里青田街二八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7/13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AC-***)於本局八里垃圾焚化廠申報機具進廠進行廢棄物傾倒作業,惟本局檢查人員發現所載運廢棄物內有乾燥劑並造成悶燒情形,經檢視貴公司所檢附機具進廠確認單及勾稽車輛GPS軌跡圖,所載運廢棄物產生源顯與隨車證明文件登載不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7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豐林里青田街二八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9/26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869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經查貴公司所在地及負責人於105年12月30日辦理變更,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即106年1月29日前)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另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4年1月27日及4月1日及將清除機具(506-VN及57-F6)過戶予大佳順有限公司及華億環保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6-09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忠義里大業路一段八號一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