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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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靖 | 董事長 | 100.00%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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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 2023/09/14 | 新北市 | NT$900,000 | 貴公司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康段****、****地號等2筆土地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經查此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結論於111年10月5日公告廢止,截至廢止前環境監測部分未提供監測報告書(109年9月~111年9月),顯與新北市政府101年11月6日北府環規字第1012767****號公告審查結論公告事項六載明:「…施工期間之環境監測計畫應於監測次月內提送本府環境保護局…」不符。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2-09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一○○號一二樓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3/03/13 | 新北市 | NT$1,200,000 | 貴公司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康段16**、16**地號等2筆土地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惟查環境監測部分未提供監測報告書(108年5月~111年3月),顯與新北市政府101年*月*日北府環規字第1012767****號公告審查結論公告事項六載明:「…施工期間之環境監測計畫應於監測次月內提送本府環境保護局…」不符,核屬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2-03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一○○號一二樓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9/07/23 | 新北市 | NT$700,000 | 查環境監測部分,貴公司僅提供至106年7月之監測報告書,迄今仍未檢送施工期間106年8月(含)以後之環境監測報告,顯未依新北市政府101年11月6日北府環規字第10127677181號公告審查結論公告事項六略以:「…施工期間之環境監測計畫應於監測次月內提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條 | 10-108-070001 | 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一○○號一二樓 |
水污染 | 2019/03/27 | 新北市 | NT$10,000 | 貴公司所屬「102店建字第562號新建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經查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本局核准即逕行施工。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30-108-03003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行為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一○○號一二樓 |
環境影響評估 | 2016/10/17 | 新北市 | NT$300,000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05-10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3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一○○號一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