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飲用水污染 | 2018/06/05 | 臺南市 | NT$2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崇明館設置供公眾之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未依規定定期每隔3個月檢測水質並作成紀錄揭示。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 | 31-107-060001 |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暨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條規定,依同條例第23條第2款暨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條附表項次六,未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平區文平里建平路二三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