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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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軒 | 董事 | 84.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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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南區和館段8地號廢棄物清運勞務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 112/09/26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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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3/18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臺南市廢X清字第000X號),本局113年2月23日上午派員於臺南市永X區頂X段03X6地號發現貴公司設置之轉運站西側圍籬拆除,廢棄物貯存區位於緊臨頂西段04X2地號,與核准轉運站場區配置圖不符,未依環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許可事項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3-03000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三段三九二號之二六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6/11 | 臺南市 | NT$22,000 | 本局於109年10月27日前往本市永康區頂西段376地號(小北路1巷內)稽查,發現貴公司將分類後之廢棄物(數量約26噸車輛6車次,來自營建工地)以大車載運至合法處理場(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60008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4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三段三九二號之二六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12/10 | 臺南市 | NT$72,000 | 本局於109年10月27日15時15分許派員前往本市永康區頂西段376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廠內堆置廢棧板、垃圾等廢棄物,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44-109-12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三段三九二號之二六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6/29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頂西段376地號貯放廢木材、營建混合物(含生活垃圾)等,查貴公司雖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乙清字第197-1100331-00號,登記營運場址為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3段392之26號),惟許可所登載內容未允許有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將清除來之廢木材混合物貯放於該場址內,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9-060007 | 一年內第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項次三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三段三九二號之二六 |
事業廢棄物 | 2020/05/01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09年4月7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永康區小北路1巷22弄2號旁空地(頂西段376、376-6、414地號),發現貴公司未依所領有許可證登載內容,將接受委託清除之木材、棧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未登記貯存場內貯存。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0-109-05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1項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三項次三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三段三九二號之二六 |
事業廢棄物 | 2020/05/01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09年4月7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永康區小北路1巷22弄2號旁空地(頂西段376、376-6、414地號),發現貴公司未經執行機關同意,將一般事業廢棄物丟入垃圾車。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09-05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二項次一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三段三九二號之二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