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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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淑媛 | 董事 | 7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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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11/05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前於108年10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現場設有粉碎機、押出機及造粒機等設備,且進口或向國內購買廢塑膠(PC)再利用,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再利用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9年6月29日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109年7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再於110年6月2日前往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持續營運中,惟查未領有本局核可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仍未具有再利用業者身分,即逕行再利用作業,顯未依規定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40-110-11000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東里安和路一段四九六巷四五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0/06/29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08年10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現場設有粉碎機、押出機及造粒機等設備,且進口或向國內購買廢塑膠(PC)再利用,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再利用作業。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60038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安東里安和路一段四九六巷四五號一樓 |